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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日常管理费用发票报销吗

来源:昆明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2-22 16:48:45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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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朋友经常问关于发票合规和使用问题,例如2018年度取得的管理费用发票可否在2019年报销。特别纠结,公司规定2018年取得的一些业务招待、差旅费用发票必须在12月报销完毕,2019年不得再用2018年度的发票报销,普通员工反应激烈,要求财务部门给出国家财税部门文件规定,解释一下业务真实、发票都交税了,为何不能跨年使用?发票使用有没有期限,有没有什么文件做专门规定?昆明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先看《发票管理办法》吧: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快速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一条里面只说怎么开、怎么盖章,并没有说期限问题。)

  除此以外再看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较新的关于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对发票期限做特殊要求。因此铁蛋税客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票,就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使用,至于报销期限是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制度限制的,国家财税部门并没有进行强制规定。

  但是,并不是国家财税部门没有做特殊规定,企业就不能对发票的使用做具体要求,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需求。一张2018年3月的差旅费发票或者业务招待费发票,出现在2019年3月份确实不是很符合逻辑,而是给人一种感觉,成本不够了在凑票的感觉。所以,铁蛋个人支持对发票的使用做具体期限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不应该做的太死。例如2018年12月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用等,个人觉得在2019年头等季度报销也非常正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制定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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